(2017)冀0723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继根、孔令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继根,孔令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特47号申请人:朱继根,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康保县。申请人:孔令国,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康保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继根与孔令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6月1日经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此次事故由朱继根负责受损两车的全部修理费用,一次性处理,签字后生效,今后再无责任,就此结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继根与孔令国于2017年6月1日经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郝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