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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潘桂泉与李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泉,李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潘桂泉,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淑梅,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桂泉与被执行人李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过对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淑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