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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彦忠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忠,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31号原告:何彦忠,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委会,住所地: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220723203205。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忠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柏林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柯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