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改学与周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学,周光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709号原告:王改学,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勤,邓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号A3770616。被告:周光星,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王改学与被告周光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改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改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9700元,由原告王改学承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