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文娟与王建梅、吴圣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梅,杨文娟,吴圣全,金湖县杰艺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梅,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金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娟,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金湖县。原审被告:吴圣全,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金湖县。原审被告:金湖县杰艺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圣全,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建梅因与被上诉人杨文娟、原审被告吴圣全、金湖县杰艺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王建梅发出上诉费催缴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建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梅提出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业友审判员 孔令媛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