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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燊记猪肉专卖店与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燊记猪肉专卖店,佟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546号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燊记猪肉专卖店,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苏路**号。经营者:赵洪刚,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小区**********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1980********。被告:佟志刚,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燊记猪肉专卖店与被告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燊记猪肉专卖店撤诉。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旭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