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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坚与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坚,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4行初65号原告彭坚,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37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亚璐、吴健民,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婷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彭坚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复议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坚承担。审  判  长 斯文丽代理 审 判员 易 欣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