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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851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851号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北路239号江南颐和家园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步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学军,男,1973年9月28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