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2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韩声刚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声刚,立案时间,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0112行初79号 当事人 原告韩声刚,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该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玉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娄彬,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启龙,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3月16日。 开庭时间:2017年6月2日、6月8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有合法房屋,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强行拆除。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将房屋恢复原状(庭审中撤回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照片;2、集体土地使用证;3、开庭笔录;4、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在其他案件中的答辩状;5、注销公告;6、视频资料。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被告参与了拆除原告两处房屋的行为,但被告不是实施拆除的主体。原告房屋项下土地已经被征收,将房屋恢复原状已无可能性。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用地批件[鲁政土字(2014)1036号]。 事实认定 2016年9月30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拆除现场有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指挥。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1、6号可以。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可以。 在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庭审中,被告认可参与了拆除行为,称是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但不能说明是哪个单位实施拆除行为,故本院认定是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被告未履行合法的程序,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故应当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30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诗和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