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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郑青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郑青都,徐润,潘玄龙,李慧,朱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武阳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7162561-4。法定代表人徐俊。被执行人郑青都,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徐润,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潘玄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慧,女,1990年5月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朱陈军,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青都、徐润、潘玄龙、李慧、朱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6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青都、徐润、潘玄龙、李慧、朱陈军支付执行款99922.2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