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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大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大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75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秦大尧,男,1971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大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秦大尧已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