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38号原告:付某,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被告:张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俊峰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何远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兴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