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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38号原告:付某,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被告:张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俊峰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何远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兴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