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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马普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普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更245号罪犯马普沙(英文名MAPUSAISMAILMOHAMEDRAJABU,以下使用中文译名),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人,现在四川省xx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成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普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xx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12月7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xx监狱以罪犯马普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普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普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普沙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203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冀川审判员  何 丛审判员  卢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