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洪王灵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王灵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灵通,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大专文化,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58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洪以其朋友“段立”两年前所赠送的一套“东方龙奔驰宝马”赌博机、一套“渔乐无穷捕鱼”赌博机,与曹某共同以租金人民币一万元承租万州区安庆路X号门面,后在该门面以“金煦游戏厅”为名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同时被告人李洪聘请鲜某在赌场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和兑换筹码,经营几天后因生意不好赌场关门和曹某退出经营。同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洪又伙同被告人王灵通合伙重新开设该赌场。2017年4月9日20时左右,公安民警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任某、程某、龚某三人。经万州区公安局鉴定,查获的赌博机共认定为14台,且该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李洪、王灵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灵通有自首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洪、王灵通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灵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电子游戏设备,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