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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易纯义与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纯义,凌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71号原告易纯义,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凌青,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纯义诉被告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纯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纯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收取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易纯义负担。审判员  陈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