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吉林与赵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林,赵淑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95号原告:杨吉林,男,汉族,农民,1951年6月8日出生,现住桦川县。被告:赵淑芝,女,汉族,退休工人,196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桦川县。原告杨吉林诉被告赵淑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吉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吉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