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海凤与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珍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凤,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珍国,刘宝龙,陈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866-1号原告:刘海凤,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灵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1542394283法定代表人:常珍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珍国,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刘宝龙,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陈勤平,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凤与被告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珍国、刘宝龙、陈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珍国、刘宝龙、陈勤平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珍国、刘宝龙、陈勤平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