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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陆河县某某社与彭某乙、彭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某某社,彭某乙,彭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3民初146号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甲,该社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该社办事员。被告:彭某乙,男,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彭某丙,女,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于2017年6月12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某某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3.52元,减半收取计526.76元,由原告陆河县某某社负担。审 判 长  卓俊鸿审 判 员  陈志宏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