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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小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90号被执行人马小朝,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马小朝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984刑初36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交纳罚金3000元;2、负担执行费5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未交纳罚金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