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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玉交申请执行陈璞、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交,陈璞,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94号申请执行人罗玉交。被执行人陈璞。被执行人朱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90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罗玉交申请执行陈璞、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璞车牌号为川Axx**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