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刘志勋、张玉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刘志勋,张玉贤,刘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732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吉祥路中段。负责人:汤筱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靖,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志勋,男,1953年11月7日生,汉族,开滦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张玉贤,女,1951年11月10日生,汉族,唐山市第四十六中学退休教师,住。被告:刘冰,女,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唐山市工人医院医师,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刘志勋、张玉贤、刘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彦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王金英书记员李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