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化县久隆大酒店与刘建书、李磊、邓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久隆大酒店,刘建书,李磊,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久隆大酒店,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负责人:邓正光,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系该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建书,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邓建,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久隆大酒店与被执行人刘建书、李磊、邓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