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邬佳浩与张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佳浩,张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96号原告:邬佳浩,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张引伟,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邬佳浩与被告张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邬佳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佳浩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佳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邬佳浩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