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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邬佳浩与张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佳浩,张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96号原告:邬佳浩,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张引伟,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邬佳浩与被告张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邬佳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佳浩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佳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邬佳浩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