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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国民、李建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民,李建辉,陈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029号申请执行人:蔡国民,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永忠,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国民与被执行人李建辉、陈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