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杜俊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俊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765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建红,女,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系该公司东升服务部项目经理。被告:杜俊军,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俊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