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迪秋-8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迪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366号原告: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麻晓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周迪秋,男,1978年10月2日生,住址辽阳市。原告沈阳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迪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东春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韩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