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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佳升与被告杨小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佳升,杨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财保6号申请人:谭佳升,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杨小琴(系曹宗锋之妻),女,汉族,居民。申请人谭佳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小琴位于商南县雅居园小区的地下52号停车位予以查封。申请人谭佳升以其位于商南县南新街东侧(信合小区)南幢西单元8层西户的房屋提供担保,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商南县字第00010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佳升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小琴位于商南县雅居园小区地下52号停车位,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谭佳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强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