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冯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冯国伟,李洪花,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8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贸大街176号。负责人:杜雪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冯国伟,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洪花,女,汉族,1969年7月7日生,系冯国伟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桀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国伟、李洪花、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执行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齐证执字第16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