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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诉刘希岭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刘晓华,孙成强,刘本学,孙成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256号原告: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绍伟,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刘晓华。被告:孙成强。被告:刘本学。被告:孙成玉。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与刘希岭、孙成强、刘本学、孙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