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宁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宁,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31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宁,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申维丰,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系本案被害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宁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陆宁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陆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陆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桢审 判 员 陈旭艳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