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纽曼和瑞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正安县同心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纽曼和瑞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省正安县同心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纽曼和瑞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省正安县同心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成都纽曼和瑞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正安县同心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