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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3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五河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秋实草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秋实草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32民初1787号原告:五河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临北回族乡乡政府食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MRGEQ30。法定代表人:朱燕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正国,该公司员工。被告:秋实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朱顶镇。法定代表人:邓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秋实草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河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4元,减半收取65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