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郭茂琳、杜长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郭茂琳,杜长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863号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南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4883046H。法定代表人:郑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梅、陈霞,该公司员工。被告:郭茂琳,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杜长梅,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长梅、郭茂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勤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