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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义县涌涛金木业工艺厂与舒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义县涌涛金木业工艺厂,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安义县涌涛金木业工艺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经营者:况秀勇,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舒军,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安义县涌涛金木业工艺厂与被执行人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的(2017)赣0123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舒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舒军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军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35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舒军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舒军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龙审 判 员  陈立建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江西)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