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商囤生与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囤生,李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521号原告:商囤生,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李新,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囤生与被告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囤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囤生撤回对被告李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