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沈立顺申请执行朱芮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顺,朱芮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沈立顺,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朱芮妮,女,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沈立顺申请执行朱芮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87625元(含执行费)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朱芮妮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朱芮妮在盘县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32.3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芮妮所有的位于盘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32.3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号)。二、被执行人朱芮妮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芮妮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朱芮妮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朱芮妮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芮妮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