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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弋妮与许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弋妮,许红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1号原告胡弋妮,女,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许红宇,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原告胡弋妮与被告许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弋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红宇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弋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许红宇归还先后借取的人民币100万元;2、被告许红宇偿还在借贷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先后于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7月31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借给被告许红宇100万元整。2015年2月6日联系被告许红宇,被告承诺再借款一年就还款,并亲自写下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到后,被告各种理由不肯还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00万元借条1张、2014年1月28日账号为62×××63的取款487500元的流水及2014年7月31日账号为62×××65的转支487500元的流水。被告许红宇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许红宇在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在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在2015年2月6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弋妮人民币100万元,还款期限为12个月,原欠条作废,借款人许红宇”。到期后,被告许红宇未还款,原告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许红宇向原告胡弋妮合计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款系成立有效,被告许红宇应按约还款。逾期还款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到期之日即2016年2月7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红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胡弋妮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为6%自2016年2月7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许红宇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宗宏代审判员 程 贞审 判 员 黄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