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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代胜诉潘江、中国平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胜,潘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51号原告:吴代胜,男,生于1982年12月24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潘江,男,生于1991年8月25日,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瑞,糸该支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康斌,糸该支公司职员。原告吴代胜与被告潘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吴代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代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代胜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