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01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光文与王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文,王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高光文,男,1976年7月5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王云彪,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高光文与王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