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国容与犍为清溪秋月茉莉花种植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容,犍为清溪秋月茉莉花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容,女,生于1971年9月7日,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犍为清溪秋月茉莉花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清溪镇三山村四组。注册号:511123000007740。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国容依据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劳人仲案(2016)68-2号仲裁裁定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清溪秋月茉莉花种植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国容20010.8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犍为清溪秋月茉莉花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