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寿生与胡周卫、娄底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生,胡周卫,娄底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710号原告王寿生,女,汉族,194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周晓辉,女,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原告王寿生之女。被告胡周卫,男,汉族,1979年2月17号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娄底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梅。委托代理人吕志峰,湖南真理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学哲,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更新。原告王寿生诉被告胡周卫、被告娄底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起诉被告的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寿生负担。审判员 周新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