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庆与陈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陈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2380号原告:刘庆,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朋,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涛,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原告刘庆与被告陈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朋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乡关系,因被告称有急事,于2016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一月内肯定归还,并且愿意支付利息。原告于同日将34795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款项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金额人民币34795元及利息1908元(按每月利息1%自2016年7月5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江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江涛于2016年6月4日向原告刘庆借现金人民币34795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7月5日),到期未还款按月利率1%计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还款2730元、2017年4月1日还款2300元、2017年5月10日还款25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与被告陈江涛存在借贷事实,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义务,该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认可其起诉后被告已经分三次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共计7530元,该款项应从原告起诉的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7265元。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以3479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为2690.81元;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以3206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为320.65元;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以2976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为377.02元;2017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2726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被告陈江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本次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江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刘庆支付借款本金27265元及利息(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3388.48元;2017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2726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陈江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