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李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李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394680-1,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四街人寿保险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忠理,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支行行长,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星光小区14-152。被执行人:李景峰,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东村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李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景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的楼房一处。2017年6月4日,买受人王燕以36745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景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楼房(产权证号克旗房权证经棚字第13076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燕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燕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