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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周广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孙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宇,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丽敏,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辽0112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4元,减半收取5977元,由上诉人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孙菁蔓审判员 王 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佟 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