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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婧春、韩丽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婧春,韩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婧春,男,1968年11月2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丽英,女,1968年11月1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婧春、韩丽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