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婧春、韩丽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婧春,韩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婧春,男,1968年11月28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丽英,女,1968年11月1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婧春、韩丽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