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莹林与姜攀生、孔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林,姜攀生,孔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778号原告李莹林,男,生于1961年10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云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攀生,男,生于1978年8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孔黎晓,女,生于1970年6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原告李莹林诉被告姜攀生、孔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林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莹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莹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