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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悦贵与袁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悦贵,袁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109号原告:吴悦贵,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某电厂退休职工,住辽宁阜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芬,女,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袁忠科,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吴悦贵诉被告袁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吴悦贵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悦贵负担。审判员  徐先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志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