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悦贵与袁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悦贵,袁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109号原告:吴悦贵,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某电厂退休职工,住辽宁阜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芬,女,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袁忠科,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吴悦贵诉被告袁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吴悦贵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悦贵负担。审判员 徐先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志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