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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5层8间(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77956928。法定代表人:熊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中路28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0687-9。法定代表人:叶元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特7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怡然街133号的房屋65套(详见抵押房屋清单)。申请执行人对拍卖价款在债权19990213.72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怡然街133号的房屋65套(详见抵押房屋清单,本案属预查封)。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怡然街133号的楼盘未完工,系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设立有在建工程抵押。2017年6月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怡然街133号的房屋65套未修建完毕,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具备处置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