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汪和金与汪光明、金银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和金,汪光明,金银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354号原告汪和金,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汪光明,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金银枝,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和金与被告汪光明、金银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和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和金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和金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3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振中审 判 员 濮有根代审判员 马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