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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汪灵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汪灵利,刘善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家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姜家镇狮城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7483-5。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被执行人汪灵利,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刘善菊,女,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灵利、刘善菊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55幢4单元507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江 关注公众号“”